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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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新变化

今天,有一个女士咨询,其因丈夫有婚外同居引发二人离婚诉讼,该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原婚姻法规定,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即是用了两个“照顾”,即“照顾子女权益”和“照顾女方权益”原则,而今年刚刚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中新增加“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也就是当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时,如一方有重婚、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情形,法院在判决分割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即可适当多分一些财产,或者对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新增这一原则性规定,无过错方不仅可以向过错方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主张予以适当的照顾,这样对无过错方从物质和精神上予以双重弥补,当然这也同时对过错方更是双重制裁,使之付出沉重的代价,为此,在审判实践中,作为代理律师,要抓住这一新原则性规定,为无过错方争取最大化合法的权益,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附: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原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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