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如下: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条是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独立性的规定。合同因各种原因不生效、无效、被撤销了,或者终止了,合同各方之间可能也存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何划分这些民事责任,解决民事争议,就成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合同出现这些情形时,即使合同已经没有法律效力,但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仍然有效。一般而言,这些条款包括:仲裁条款、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或鉴定机构的条款、选择适用法律的条款(主要见于涉外合同)。也就是说,合同无效了,关于去哪儿打官司,去哪儿做检验或鉴定,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解决争议的条款,仍然适用,双方仍然要按照这些条款去解决分歧,主张权利。
不过,上述条款独立有效的前提是,这些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最高院审理的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诉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一案中(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合同无效,且合同中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公章是伪造的,法院认为关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管辖条款无效,最终驳回了招商银行有关本案管辖异议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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