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打拼一族,难免都要租房居住生活。倘若租赁的房屋不合适或者有其他突发原因,想要提早退租,这种情况下,当初交给房东的保证金能不能要回来?如果房东说不退保证金,这样做合法吗?今日,一起听听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伍颖妍法官释法答疑。
在租赁交易的过程中,因为保证金的退还问题产生的纠纷案件屡见不鲜。伍颖妍法官告诉记者,不久前她就经办过一起类似案件,当事人双方本来是认识的,所以在租赁房屋时就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当时,房东把房子交给租客使用的时候,只收取了5000元租金和10000元的保证金。不料,租赁时间大概半年之后,租客却突然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出以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冲抵已交付的5000元保证金,剩余的5000元保证金要求房东退还。
但是房东认为,租客构成违约,因为提早解除租赁合同,所以不同意退还保证金。双方多次交涉未果,租客便将房东告至法院,要求业主退还5000元保证金。
本案经越秀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不定期租赁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业主要退还5000元保证金给租客。
究竟租赁合同应该怎样写,才能避免产生这种纠纷呢?对此,伍颖妍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无论彼此关系多么密切,如何涉及租赁房屋,最好要签订租赁合同,而且起码要在保证金的收据上面写清楚租期多长、租金是多少、保证金的用处是什么,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知多D: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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