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会关注法院的审理期限问题。其实不仅当事人关注,离婚律师和法官也是非常关心的。由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一审审理期限较为复杂,同时在个案中又于具体案情相关,所以本律师认为有必要为大家说明一下。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律的规定,起诉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审限与普通程序审限。顾名思义,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而普通程序则与此相反。
(一)简易程序。如无特殊情况,当一个起诉离婚案件被法院受理后,会被安排先进入简易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从立案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很多原告到法院起诉时被稀里糊涂地签署了同意接受诉前调解程序后,实际上没有立案,而是把案件放在了诉前调解程序中。既然是诉前,则意味着没有立案。既然没有立案,那么审理期限也就不存在。关于这一点,当事人是值得注意的。如果您无法确定自己的案件是否已经被法院受理,简单的方法是看法院是否给您诉讼费缴费通知单。给了并成功缴费了,则意味着法院已经受理。还有一个可以更明确的方法,那就是让立案法官给您出具一份《案件受理通知书》。这两个文件是最好的检验标准。
此外,当简易程序到期时,法官可能会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则法官经报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延长后的审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到期后,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由上可知,起诉离婚案件采用建议程序审理的,通常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为六个月。
(二)普通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也是从立案之日起计算。然而,普通程序有时候会被延长。甚至在法律上没有最长的审限。因为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由此可见,法官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此算下来就是一年的时间。当然,报请本院院长的次数被限制为“一次”。因为该条文紧跟着说了“还需要延长的”,这就说明第二次延长应该报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再被本院院长了。然而,从该法律条文却读不出报上级法院到底应该是报给哪一级法院。是本院的上一级?还是所有比本院高级别的法院?法律既然没有明确,那么意味着没有具体哪一个上级法院的限制。同时,对于上报的次数也没有限制。
虽然如此,但是本离婚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起诉离婚案件极少出现无休止延长始终不结案的情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从立案至结案通常都能在一年内完成。
(三)从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
希望当事人看到这个情况不要担心,只是现实中存在该情况,需要作为一个讨论内容而已。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起诉离婚案件在审理中是可以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之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时间要累计入普通程序的审限,并非二者审限的简单叠加。
二、说完法律上的划分后,本婚姻律师再来谈谈具体案情对于审理期限的影响。
根据本律师的经验认为,一个离婚案件实际审限的长短主要受具体案情的影响。最简单的例子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被告也不同意离婚的案子,有的法院从立案到做出驳回诉讼请求、不准离婚的判决的时间甚至只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而对于二次起诉离婚,法官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备判离,同时又有大量离婚财产、债务需要确认与分割。或者被告躲避诉讼需要公告送达,以及诉讼中需要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各种情况出现的,其审理期限将很难一一列举说明。此时,就需要您聘请的专业离婚律师根据其多年的办案经验来为您分析并作出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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