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需要支付补偿时,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更愿意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解除补偿的项目和金额,既省时省力,又能尽量避免诉讼交锋。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自愿签署了解除补偿的协议,就不能再向单位主张补偿,不过,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劳动者还是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内向单位再次主张权利的。
一、解除协议内容不完整,可以主张没有包含的权利。
所谓的解除协议不完整,就是指协议中并没有完全包含“解除劳动关系时,法律所规定的补偿项目及金额”,比如,协议中只有经济补偿金XXX元,但是却没有涉及劳动者应得的诸如工资、加班费、提成、年假补偿、工伤补偿等等,劳动者就可以另行主张协议中没有涉及到的权利。
二、解除协议显失公平
双方签署合同(协议),除了要体现“双方自愿性”之外,还要遵循“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合理”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协议同样要遵循以上原则。
比方说,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支付10万元补偿金,但是只愿意支付一两万元,因为劳动者并不了解相关法规,同意了单位的方案,并签了协议,向这种明显有失公平的协议,劳动者是有权利申请撤销,并按照法律标准主张相应权利。
同理,单位应给付的工资、加班费、提成、工伤补偿如果体现在协议中,却大幅度低于法律规定,劳动者也可以向单位主张权利。
根据我以往的办案经验,一般补偿协议中项目金额与法律规定金额差距在30%以上,申请撤销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附相关法条: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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