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付某某。2015年5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付某某由付某抚养。2019年,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付某出于尊重孩子意愿的想法同意法院进行变更,付某某改由李某抚养。但判决生效后,李某拒绝付某对付某某进行探望,于是,付某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变更付某某的抚养权,由付某进行抚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被告的婚生子付某某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抚养问题应由其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判决。本案最后经法院调解,被告承诺原告每周可探望付某某一次并共同生活两天,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接受,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
律师解析:本案是一起因探望权纠纷产生的变更抚养权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根据《解释(一)》的规定,有两种办法:一是协议变更,根据《解释(一)》第5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协商变更。二是诉讼变更,根据《解释一》的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所以,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变更抚养关系后,抚养费应由谁负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对于离异家庭而言,无论是哪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都应负担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为止。
对于孩子们而言,无论父母离婚后关系如何,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始终没有变化,希望父母们能够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用心呵护孩子们脆弱的心灵,守护孩子们成长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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