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石家庄4月22日电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主要聚焦于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强化土地管理层面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和创新经验,统筹推进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法治保障人民群众粮食安全。本次修订的《条例》依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强化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对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实行全面保护,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明确“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等规定,并针对设施农业用地、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方面工作进行了细化规范。
规范土地征收和补偿程序,以法治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本次《条例》的修订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基准点,构建了以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为原则的征地程序,突出征收规范和补偿到位,明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和费用归属也进行了细化,如“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被安置人员”等规定,以健全的条款和制度设计,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以法治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条例》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对于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要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其次,《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农村居民点规划薄弱、布局不合理、建设用地浪费等问题,明确宅基地布局和保护的规定,如“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并明确宅基地“四禁止”的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从而有效保护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自愿流转的主观意愿。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宅基地用地标准、申请条件和不予批准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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