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因原则概念
首先,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均未对近因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在法律上目前对近因原则无明确概念。
其次,不同学派学说,从各自不同的立场角度出发,对近因原则进行了定义,但这些定义或多或少存在漏洞,无法统一,在实务中适用困难。
最后,我们此次说的近因原则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理解和运用上的通说。因为法律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一旦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第三方发生纠纷,法院最终的判决将是验证和适用近因原则的最好标准。所以,我们以最高院法院的概念为准。
近因:是指对造成承保损失其决定性、有效性、直接性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法上,只有当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这个原因是保险合同承保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利益是通过排除局外之人来防范道德风险。
近因原则是通过排除无关之事来防范道德风险。
二、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
1、大陆法系判断的标准
条件说:等值条件说,认为只要结果的发生于行为之间存在逻辑联系的事实,两者即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说:、
第一、有条件因果关系说:考虑引发损害后果的所有因素,判定行为人对产生的结果能够预见,引发条件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普遍性,如果客观条件相同,就一定能引发同样的结果,那么条件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比例因果关系:依照事实关系判断在具体案情中导致损害后果的各种因素的比例,从而对因果关系进行科学定性。
第三、最近因果关系:时间上之最近原因:将时间上最近的原因确定为最近的原因,以最后发生的条件作为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最近原因以众多条件中最重要这者为具有法律效果的原因。
2、英美法系
近因原则: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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