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父亲王某与妻子张某结婚后生育有两个儿子王甲和王乙。2008年其妻张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在去世前一个月,妻子张某在病床上亲笔书写了一份简单的遗嘱交给丈夫,遗嘱内容为:“我若去世,自愿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套中属于我自己的一半留给我丈夫王某继承。张某XXXX年X月X日”。张某去世后,该份遗嘱内容两个儿子也知晓了,都对母亲的遗嘱无异议,但未办理继承手续。
2019年7月,王某也因病住院,预感时日不多,乘两个儿子不在身边时,也自书遗嘱一份,遗嘱载明:“我与妻子张某均为原配婚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王甲和王乙。近年疾病缠身,为防备万一,写此遗嘱对我身后事作如下安排:第一,我和妻子有房产一套,我去世后,房产留给二儿子王乙。第二,我每月的退休工资结余都存在XX银行,密码是XX,此笔存款留给大儿子王甲。望兄弟二人和睦相处,以亲情为重。父亲亲笔”。遗嘱写好后,王某把遗嘱交给了二儿子王乙。半年后王某病逝,大儿子王甲确认遗嘱是父亲王某的笔迹,但不认可遗嘱内容,提出遗嘱没有写父亲的名字和日期,不合法。朋友,如果您是法官该如何判定张某和王某夫妇的这两份自书遗嘱是否有效呢?
法院裁判:此案2021年2月由大儿子王甲作为原告,将弟弟王乙列为被告起诉到了某市湖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母亲张某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因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父亲王某于遗产分割继承前死亡,王某应继承的份额依法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王甲、王乙继承。父亲王某的自书遗嘱虽然全部内容由王某亲笔书写完成,但没有遗嘱人的签名,也没有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属无效遗嘱,故原告王甲的主张于法有据,给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父亲王某的遗嘱无效,王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分割,王甲和王乙平分房产和银行存款。
财富传承启示:我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必须要符合民法典的三点要求:
1.必须亲笔书写全部遗嘱内容。
2.必须亲笔签署本人的法定名字。这是立遗嘱人确认遗嘱内容真实、自愿的核心要件,欠缺法定签名或者像本案一样仅写“父亲亲笔”等非法定姓名的遗嘱,是肯定会被判定无效的。
3.必须在遗嘱末尾注明年、月、日。这是立遗嘱人确认遗嘱形成时间的重要依据。法律要求自书遗嘱须注明日期,是因为遗嘱的设立时间既影响到法院对遗嘱真实性的判定,更会直接影响到几份自书遗嘱之间的先后效力判断。
此外,笔者作为研究财富传承的专业人士,在案例之外还要特别提醒朋友们的是:自书遗嘱仅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上面三点形式要件,并不一定自书遗嘱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遗嘱,遗嘱的内容和主体必须合法更加重要。通俗地讲,就是一份自书遗嘱要做到合法有效,则形式、内容和主体三者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行。内容和主体怎么做到合法呢?笔者认为也需要做到三点:1.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本人的合法财产。2.处分财产的意愿清晰明确无歧义。3.设立遗嘱人的神智正常,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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