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起诉离婚判决书中,法院在文末写明上诉期限。这个期限一般为十五天。然而很多当事人却对这个上诉期的起始日期总是不能准确确定。为此,本离婚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首先,对于这个日期,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是一审离婚判决书最后的落款日期。其实这是不对的。原因在于:这个日期是法官制作完成判决书的日期,而非将其送达给当事人的日期。如果按照该日期计算上诉期,那么法官制作完成离婚判决书后必须于当日立即送达给原、被告双方。但是这么做往往是不具有现实条件的。比如,当事人远在千里之外,把判决书邮寄给他们的话,路上就需要三到五天。等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实际上只剩下十天的上诉期。这个结果与法律的规定明显是冲突的。所以不能以离婚判决书落款日期作为上诉期间起始点。
其次,还有的当事人误以为上诉期的起始点应该统一以原告收到离婚判决书或者被告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为准。对此,本律师认为也是不正确的。原因在于,如果仅以原告、或者被告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作为起始日期。那么,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原、被告并非在同一日,而是前后相差几天,甚至半个月才都收到判决书的情况。此时,仍会造成一方的上诉期被缩短的情形,所以这种计算方法也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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