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后经承办法官组织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2018年10月9日,原告某商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彭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某商铺租赁给被告彭某经营。原告为支持被告进驻商场营业,给予被告7个月经营支持期,被告应按照合同履行业务,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市场培育费、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2020年1月14日,被告以生意不好为由书面提出撤铺申请,并不顾原告反对于1月15日擅自停止经营,并撤出案涉商铺,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法履行,且被告至今未支付相应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市场培育费等,原告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现场调解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原告某商业管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至此,本案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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