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李某签订《项目施工委托书》,甲公司认为李某属于没有资质的个人,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李某不应当获得工程利润。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李某,其对《项目施工委托书》的无效存在过错,甲公司扣除实际施工人本应获得的利润,不仅违背《项目施工委托书》的约定,而且违背诚信,有失公平。
二、启示与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工程价款的组成一般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因此,实际施工人可就工程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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