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什么(农产品定义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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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事关民生大事。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10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吃得健康的重大民生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并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执法检查。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态势总体向好。“现行法的公布实施确实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基本形成了覆盖省、市、县、乡(镇)等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白春礼委员说。

然而,农药残留超标、乱用化学制剂,电商平台让食用农产品可以直接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但缺乏有效监管⋯⋯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我国现代化农业建设的步伐逐渐加快,农业发展方式也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不能满足乡村振兴和农产品质量监管形势的需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修订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8章56条,修订草案共8章81条。10月19日,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进一步健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强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完善了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从原则规定到责任体系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

“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正是顺应新时代农业发展要求、回应群众期盼的一大举措。明确了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是质量安全责任人,压实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国人大代表熊维政在分组审议时说。

农产品质量安全要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修订草案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熊维政在分组审议时讲述了这样一种现象:有句俗话说“油掺油,鬼见愁”,由于现行茶油质量国家标准并不完善,压榨工艺和浸出工艺茶油的质量评判指标差异化小,检测技术及标准缺失⋯⋯目前油茶行业存在着以次充好、滥竽充数的现象,例如,用浸出茶油冒充压榨茶油,未按标示茶油含量足量调制茶油调和油等,侵害了消费者和奉公守法企业的合法利益。

这次修订,在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方面,草案要求: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评估,明确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三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同时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执行。

让农产品有“本土身份证” 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事关民生大事。”王宪魁委员说,“建议推进源头控制体系建设。让农产品有产地标识,有‘本土身份证’。对农兽药残留超标、违禁添加,在种植、养殖、加工源头上就控制,必须提供产地标识,提供公开透明信息,智慧监管,阳光监管。”

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让其有“本土身份证”,进而实现全域范围内农产品的安全追溯、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有效管控。

在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方面,一是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将现行法规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修改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二是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三是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四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

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解决农产品质量追溯“最后一公里”问题

伴随着农产品品类的增加,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群众对加强法律监管、保护健康安全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有助于解决农产品质量追溯“最后一公里”问题。修订草案在这方面也作了规定:一是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资料,抽样检测,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等措施。四是强化考核问责,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是完善应急措施,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是强化行刑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完善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与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的规定作了衔接。

“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对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建议的及时回应。修订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拓宽了法律调整范围,建立了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大了违法惩罚力度,厘清了部门监管职责,内容翔实、体系完备,总体上赞同。”刘修文委员说。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最基本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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