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租房申请条件是没是(青岛外地人申请公租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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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再度进行“大调整”啦!

收入标准由原先家庭人均月收入

不超过2936元调整至3388元!

今天,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式发布

青岛公租房申请条件是没是(青岛外地人申请公租房条件)在进一步降低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门槛的同时,

对实物配租梯度租金档位划分等内容

进行了优化。

青岛公租房申请门槛“又低了”

调整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主要有以下几大看点

一是将收入标准由原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936元调整至3388元;

二是明确了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条件,使住房保障制度惠及更多群体;

三是优化了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租金档位划分标准,优化后租赁补贴、租金档位更为合理。

青岛公租房申请条件是没是(青岛外地人申请公租房条件)△市北某处公租房小区实景。资料图

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下一步我市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财政承受能力,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以缓解。

租赁补贴档位标准、

实物配租租金档位标准的新旧对比

✪调整前租赁补贴档位标准: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81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4元。

✪调整后租赁补贴档位标准: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93(含)的非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4元。

✪调整前实物配租租金档位标准:人均月收入不高于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380元(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1380元低于1762元(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1762元低于2936元(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调整后实物配租租金档位标准: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693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申请公租房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保障标准是什么?

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这些条件

申请条件

(一)市区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全部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的4倍。

(二)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4)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5)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房交易记录)。

在市区范围内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标准

(一)保障面积标准

✪户籍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户籍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

✪户籍家庭成员3人家庭及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93(含)的非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

✪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

✪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4元。

✪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个人月收入对应上述标准分档确定。

✪西海岸新区,崂山区、城阳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一)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二)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693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四)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本通知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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