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滚利”又叫“复利”。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民间借贷中不能约定复利,也就是说,复利约定合法,复利条款有效。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进行了规定,即一个民间借贷关系中,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实质上限制了复利约定的法律效果。
什么样的复利约定能够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前述法条第一款规定,如果约定利率低于4倍LPR,结算后的本息和,可以作为后期本金,用以计算新的利息,是实质上的利滚利。
举例来说:
这样的约定和计算方法是合法的。
但该条第二款对整个借期的利息上限进行了限制,也就是法院不支持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4倍LPR所计算利息之外的部分。
当前最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7%,以上面的例子来说,
第8年末,以复利计算的本息和,没有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4倍LPR所计算本息和,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第9年末、第10年末以复利计算的本息和,超过了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4倍LPR所计算本息和,超过部分的2.59、11.37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的来说,不论怎么约定“利滚利”,同一笔债权债务中,最终利息都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那么有没有办法可以绕过这个“利率壁垒”呢?
绕过“利率壁垒”的方法的核心是:消灭旧债权,产生新债权、新的资金流水。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只针对同一个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受原有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影响。
方法是“借新还旧”或“还旧借新”。这两者的本质是一样的,只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资金流转的顺序有些不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人履行而消灭。“还旧”时借款本息均已偿还,原债权债务随之消灭。“借新”时,将前期借款本息重新作为本金出借,这时就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此就可以绕过“利率壁垒”。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律来帮,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uangxiangniao.com/p/4788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