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海购进卷烟欲销售。小王通过汽车托运该批卷烟欲销售至福建等地,在途经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查获,共查获卷烟1088条,共计217600支。小王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共计217600 支,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国家对一些关乎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以及公共利益的物品实行限制经营。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存在构成刑事犯罪的风险。
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提醒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对特定物品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
非法经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出版物、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等。
构成本罪,要求非法经营活动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行为人非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的数额、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次数及时间的长短、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经营等来认定非法经营行为的严重程度。
《刑法》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为防范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公司、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公司、企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国家专营、专卖及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公司、企业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获得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
2.买卖公司、企业所获得的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公司、企业应当杜绝此类行为。
3.非法经营罪中存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性规定,这使得非法经营罪成为了一个极富适用弹性的罪名。公司、企业在进行经营模式的创新时,应当深入研究和把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格外警惕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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