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潜在投标人的履约能力、招标项目的估算金额等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具体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了禁止招标人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故意抬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给中标人增加负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金额超过合同价的10%,投标人可以拒绝提交;同时,招标人还可能因此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正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第23号)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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