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的要求
1.主体条件
商标注册对申请人是有要求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是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程序条件
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一定的程序条件,商标审查就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检查商标注册申请符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一系列的活动,如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等,此外,还包括给出相关的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
3.申请条件
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10000多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包括服务项目11个类,商品34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根据商品与服务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属于什么类别。
同一申请人想要将某一商标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就要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商标专用权,又便于审查人员的核准,还可以避免商标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
二、不能申请注册的商标
商标要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此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6)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7)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8)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9)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10)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12)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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