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爷爷和段奶奶两人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孙子小冰。李爷爷和段奶奶在县城有一套房屋。小冰想要购买该房屋,于是与李爷爷和段奶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小冰另书写一张证明,表示其同意李爷爷和段奶奶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该居住权已经办理完登记。双方也已经办理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小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后,李爷爷和段奶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的主卧。过了数年,李爷爷和段奶奶因为房屋居住问题与小冰以及小冰的妈妈发生矛盾,于是李爷爷和段奶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房屋卖给了孙子,李爷爷和段奶奶是否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按照《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所以,居住权是一项法定的物权,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居住权人有权在他人的住宅居住。本案中,小冰与李爷爷、段奶奶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李爷爷、段奶奶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符合居住权设立的形式要求。并且,居住权已经办理完登记,符合公示要求。因此,李爷爷和段奶奶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小冰虽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仍应履行约定的义务,将房屋提供给李爷爷和段奶奶居住。《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实现老年人以房养老的目的。老年人可以在出售自己房屋时,为自己保留居住权,通过这种方式,他们不仅可以获得一笔养老的资金,还可以在房屋继续居住。本案中,李爷爷和段奶奶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小冰,同时又为自己保留永久居住权,从而使自己安享晚年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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