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职务治安处罚怎么规定(阻碍执行公务治安处罚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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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醉酒后容易出事,可却有这么一群人胆大包天,竟然在警察蜀黍面前耍起酒疯,扰乱民警执法,得拘!“

2月20日16时许,墨江县公安局联珠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警察同志,在双胞小镇有酒醉人员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请你们尽快过来帮忙处理一下。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核查情况。经调查,刘某、黄某及其同伴唐某、杨某、詹某5人因酒醉叫了一辆出租车,在支付费用时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在处置过程中,刘某等5名乘车人员拒不配合民警执法,采用谩骂、推搡、无理纠缠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在多次劝说和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依法将涉事人员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酒醒后5人对其酒后行为供认不讳。

最终,刘某等5人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墨江县公安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存在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等五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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