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生育三个子女正式入册
《条例》中第十九条改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在此之前,是生育两个子女,之所以有新的变化,是因为去年我国实施了三胎生育政策,多地已经放开了三胎生育限制。但修改中对于福利上却不一样,修改前,对于二胎生育,要求两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但是修订后,对于第三个孩子登记没有说明能免费。对三胎家庭,相比修订前,新措施实施后,可以在子女死亡或属于病儿,长大后没有劳动能力的,可以等额再生育,比修订前,要更人性化。
第二,女职工产假增加60日,配偶多加了8天
在修订后,原二十五条将改为二十六条,要求对女职工增加60天的产假,在修订之前虽然也是60天,但是没有特别强调是对女职工,修订后的条例更加严谨。对女职工配偶的陪产假,修订前没有指出是配偶,而是男方,修订后也对称呼进行了改变,直接点名是配偶。时间上,从原先的7天增加到现在的15天,一周变半个月。增加时间为8天,相比原先的时间规标准,差距超过一周差距。新修订的文件中,还专门增加了对幼儿父母的福利待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的育儿假。
这里有3点值得注意,
首先是产假和陪护假与育儿假的区别,育儿假特别强调了是“累计”,说明这10天虽然给了符合条件的家庭,但不是一次性全部使用,可以分开,只要一年内有这个福利即可,对于单位个人来说,有人欢喜有人愁,属于单位,可以不用一次性放10天,能保证职工正常上班,完成工作。职工如果想要一次性休息,但是请不了假的,单位可能也不是违约。因为这里说的确实是累计,只要一年让你休够即可,既然单位可能不会直接一次把假期放完,那么,就需要职工自己安排好,在孩子确实需要自己在身边的时候,提前向公司申请假期,避免当时申请不能批复,导致误事或纠纷。对于职工来说,一定程度上也比较有自由,因为假期不是直接一次性必须用完,选择有急事的时候请假,能够更好地将福利合理支配。其次,时间上来看,对产假是直接给出固定的增加天数60天,但是对陪产假和育儿假,都是强调了“不少于”,也就是说,15天和10天是一个最低底线,要看城市和所在企业或机构,如果本地的标准还能提高,是允许的。最后,属于育儿假要求最高是三年,不少于10天是每年的标准,夫妻二人一共每人是累计30天。虽然假期增加了,但这部分增加的时间与原先的产假、陪护假一样,都是带薪休假,工资照发,福利不变,说明是除了工资外,大家在职期间享受的社保、补贴也可能会继续发放,侧面说明,在此期间,大家能保住工作,因为只有在职才能享受这些福利。第三,独生子女补贴调整,具体标准待定
第二十六条将改为第二十七条,对独生子女父母,今年3个调整目前全部简化,从原先的5点变为三点,
1、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奖励费;
2、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
3、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贷款、产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首先,前期条例里的奖励费、养老补贴等待遇的标准和领取办法,到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规定。说明这一条的调整不是全面的修订条例办法,只是一个概括,与修订前对比,新文件除了比较简洁,还没有提及对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以及收养方面的待遇细则。其次,对达到退休水平或年满60周岁,目前给出的调整方案里,没有提到是对职工和农民分开,还是统一一个待遇发放标准。因为对于城乡居民来说,退休时间就是60周岁,所以这里如果只有60周岁,那么可能不只包含农民,还有部分城镇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最后,由于目前文件虽修订发布,但是由于对独生子女父母的调整还有另行规定,那么在11月1日前未公布的时间,大家领取的待遇水平应该是修订前的标准。第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再收养的家庭进行单项调整
对独生子女家庭的调整上,从原先的一条分为两条进行调整,除了上面提及的调整,对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再收养的家庭,单独增加到第二十八条进行调整。属于对再收养的家庭,待遇还是按照高出最低保障三分之一的标准发钱,山东2022年第一季度的城乡低保为每月899元,三分之一就是近约299.7元,一年就是3596.4元。
但对于在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后,没有进行收养孩子的家庭,与修订前不同的是,今年列出了4项扶助福利,包含优先住房保障和入住养老院的保障,以及困难老人补贴,以及其他扶助待遇。这类少部分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的父母在高龄状态,子女无法赡养时,仍有社会进行帮扶,保证他们能维持基本生活,得到专门的照顾。
第五,增加子女对父母的护理假
《条例》中今年增加了新的调整,作为第三十五条,要求独生子女们,父母达到60周岁及以上的,每年有累计10天的护理假,非独生子女是累计7天,
首先,从假期设置来看,非独生子女比较轻松,一方面他们有兄弟姐妹轮流照顾老人,另一方面,非独生子女没有特别要求是多少个子女,但每个人每个月都能有7天的假期,实际比独生子女的时间要更长。其次,与育儿假和陪护假一样都是累计的方式计算,但是没有前两者福利空间大,因为这里是固定的累计10天,没有“不少于”,所以很难在10天基础上再提高天数,用完了可能就没有了。第六,有法可依
修订的《条例》新增的第四十四条,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做出了处罚要求,对不履行《条例》规定的企业,没有对职工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利向有关部门要求依法处理,申请仲裁或诉讼。职工不用再担心拿不到自己应享受的福利待遇,还没有赔偿了。但这份文件目前只是书面公布,政策真正落地实施要在今年的11月1日,也就是说,在此之前要维权,是不能以这份文件作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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