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确保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车辆安全平稳运行,切实提高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结合我县校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责任书:
一、中小学、幼儿园及所属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高安全意识,文明遵章行车,服从交通民警指挥,确保司乘人员的安全出行。
二、中小学、幼儿园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校车车型应当是经注册登记合格的车辆,严禁租用三轮车、农用车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作为校车。未取得校车标志的车辆,不得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其他旅客运输业务。校车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中小学、幼儿园聘用校车驾驶人应该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合格后方可聘用。
四、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每月或定期对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建立台帐。
五、校车接送学生时,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幼儿或学生,并指定专人随车进行看护,严禁超员、超速和酒后、疲劳驾车、非法改装、不按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六、根据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非专用校车的使用过渡期截止2016年9月1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非专用校车一律禁止从事校车业务。
七、是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及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或责任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对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员、超速的,要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一律按照危险驾驶罪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年 月 日
监督单位: 监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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