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说,2013年至2017年,检察机关坚决惩治恶意欠薪,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7957人,支持农民工起诉9176件。但新法实施至今,老板欠薪甚至逃匿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不少老板被抓后竟然不知道是犯罪。
案件回放
案例1:拖欠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4年4月,李某胜、赵某钢、董某宝以某市文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珠海横琴总部大厦(一期)裙楼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暂估为9967468元。后因工程量增加,至2015年2月10日,工程进度结算总额为10423124元,三人在收到工程进度款990万元后,仍然拖欠217.4万元工人工资。2月11日,当地有关部门发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支付期限届满时,20多名工人因找不到李某胜、赵某钢、董某宝等人而无法领取工资。
2月13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人分别于2月13日、4月8日、7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月15日,珠海横琴总部大厦发展有限公司垫付工人工资1598627元。3月30日,赵某钢返还了该部分垫付款项。此后,董某宝积极筹款清欠工资,陆续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完毕。
2016年1月12日,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胜、赵某钢、董某宝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同时均并处罚金。
案例2:杨某不执行法院关于劳动纠纷的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杨某道在湖北省老河口市长期从事个体装修,长期聘请农民工朱某、薛某、杨某、袁某、韩某、历某锁等人为其打工。杨某道因拖欠上述6人劳动报酬20余万元发生纠纷。上述6人分别诉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该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杨某道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期分别偿还朱某3.85万元、薛某4000元、杨刚3.1万元、袁某1万元、韩某1.8万元。该院又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历某锁12万元。
2015年1月6日,朱某等5人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年2月11日向杨某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杨某道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本人财产状况。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同年4月30日就第一期债务5.075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某道除执行1.1万元外,余额3.975万元及第二期债务5.075万元未执行。
历某于2015年8月3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8月8日向杨某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杨某道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对杨某道实施司法拘留15日,但杨某道在法院对其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遂将杨某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某道被逮捕后,与历某锁协商自愿用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洪山嘴村1栋房屋抵清拖欠历某锁的全部劳动报酬,同时给朱某等五人出具还款保证书,分期偿还五人劳动报酬,上述被害人对杨某道表示谅解。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道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15日判决杨某道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律师总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一般应认定为拒不支付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
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象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可能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果一方进行民事诉讼且已经拿到判决书,而另一方依然拒绝履行判决的话,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律师提示
作为老板一定要避免欠薪事件的发生。奉劝所有老板:拒绝拖欠工资,欠债还款,免遭牢灾。
生活中一旦发现老板恶意欠薪,作为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保障合法民事权利,如果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调解书或裁决书,而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如何确定所在企业由哪一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呢?有两个办法:一是搞清楚该企业在哪缴纳社会保险费,若是在市社保局缴纳,则由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若是在区县社保局缴纳,则由区县劳动监察大队管辖;若是省属中央企业,则由省总队管辖。二是拨打当地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了解。
3、劳动者可以报警立案,如果用人单位根本无视劳动保障部门的责令书,就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也无动于衷的话,那么劳动者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侦查,查证属实,进入司法程序,会判处徒刑和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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