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明确了一项非法经营罪的定罪(立案)处罚标准: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此前,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废止后,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不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分别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将非法经营罪所有的定罪处罚标准以及70种涉嫌非法经营的法律依据以表格的形式归纳整理如下:
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标准
(截至2022年1月)
非法经营对象
5年以下
5 年以上
备注
危害食品安全的非食品原料、禁用农药、或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
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
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生猪屠宰、销售
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
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药品、非药品原料、辅料
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
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经营数额3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或者非法买卖外汇(2018)
经营数额500万元以上
经营数额2500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达到上述两项任一数额标准的一半,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
同左
达到上述两项任一数额标准的一半,2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同左
达到上述两项任一数额标准的一半,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
同左
达到上述两项任一数额标准的一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同左
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
个人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
单位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非法(pos机)套现(2018)
经营数额100万元以上
经营数额500万元以上
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
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
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非法放贷(2019)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个人非法放贷累计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1000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放贷累计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50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累计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4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累计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2000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150人以上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2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
同左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量)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
同左
烟草专卖品(2010)
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
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
经营卷烟100万支以上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
国际电信业务(2000)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
同左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同左
经营“非法出版物”
个人经营数额5-10万元以上
个人:经营数额在15-30万元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单位经营数额15-30万元以上
单位:经营数额在50-1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2-3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10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所得5-10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5-30万元以上
个人经营报纸(期刊)5000份(本)以上
个人: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本)以上
单位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本)以上
单位:经营报纸(期刊)5万份(本)以上
个人经营图书2000册以上
个人:经营图书5000册以上
单位经营图书5000册以上
单位:经营图书15000册以上
个人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
个人: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
单位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
单位: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同左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左
非法经营(合规)出版物
个人: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单位: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
个人: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本)以上
单位:经营报纸(期刊)5万份(本)以上
个人:经营图书5000册以上
单位:经营图书15000册以上
个人: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
单位: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有偿删帖或者发布信息(2013)
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
个人: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
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
单位:经营数额在75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
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2016)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
单位数额标准按个人标准十倍掌握
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生产、销售赌博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2017)
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
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15套以上
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窝点查扣的零件,以组装完成的套数以及能够组装的套数认定;无法组装为成套设备的,每三套广播信号调制器(激励器)认定为一套“黑广播”设备,每三块主板认定为一套“伪基站”设备。
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
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
单位数额标准按个人标准十倍掌握
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件依据【点击查看】
1.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2.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3.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
4.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
5.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6.两高一部等《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229号)
7.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8.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9.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10.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11.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12.最高法《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13.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70种涉嫌非法经营罪情形
(截至2022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6)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1
进出口许可证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2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
3
证券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
4
期货
5
保险
6
资金支付结算
司法解释/文件(25)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7
外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点击查看,下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
8
出版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9
国际电信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公通字〔2002〕29号)
10
瘦肉精等添加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
11
预防、控制传染病期间哄抬物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12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3号)
13
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14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07〕38号
15
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
16
POS机套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2018被法释〔2018〕19号修正)
17
烟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18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19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2号)
20
烟花爆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21
非食品原料及生猪屠宰、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22
麻黄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
23
有偿删除信息、有偿发布虚假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24
“黑广播” “伪基站”、无限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1号)
25
药品(包括疫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26
赌博设备或软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27
电视网络接收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229号)
28
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全国法院duping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
29
危险废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30
兴奋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号)
31
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情形(28)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32
医保卡套药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3
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4
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5
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6
报废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37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8
粮食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39
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40
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
41
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2
征信
《征信业管理条例》
43
国际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44
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45
石油成品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46
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47
彩票
《彩票管理条例》
48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9
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50
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1
道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2
网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3
国际海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54
电影
《电影管理条例》
55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56
限制进出口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57
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58
生物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59
军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相关判例(11)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60
行业评选活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法刑初字第1114号案:擅自以国家科研事业单位的名义,组织非法的全国性行业评选活动,并向企业收取评选费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61
骨灰存放格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一中刑终字第03706号案:预售、炒卖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62
中外合作办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2083号案: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海外注册机构委托招生名义,非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63
违法建设、销售房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刑终字第596号案: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建设、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建设、销售房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64
外挂软件代练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2期:利用“外挂”软件“代练升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5
讨债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终字第274号案:以牟利为目的,依托调查公司,非法经营为他人追讨债务、调查个人隐私等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66
城区违章搭建商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翁士喜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违反国家规定,在城区违章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义收取租金,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非经营罪。
67
有偿运作招投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646号案:刘志军案中侯军霞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与多家企业商定,采取有偿运作的方式,由行为人等人帮助这些企业在多个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中标后,行为人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等名义向中标企业或从中标企业分包工程的施工队收取费用,构成非法经营罪。
68
私设收费路障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朱明远等人非法经营案:村干部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修整道路,实际作为公路来使用,并私自设障向过往车辆收费,非法经营额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69
无真实交易办理票据贴现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297号案: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0
网上代购隐形眼镜、美瞳
人民法院报案例乔某某非法经营案(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隐形眼镜、美瞳、护理液是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属于三类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应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能允许经营。行为人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上代购的方式销售隐形眼镜、美瞳、隐形眼镜护理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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