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要件(非法催收债务罪立案标准)

一、什么是催收非法债务罪

采取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以及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构成本罪的重点在于催收的是非法债务,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软暴力(恐吓、跟踪、骚扰或者侵入住宅)等方式。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在本罪之前,如果行为人实施前述行为催收非法债务的也会构成犯罪,但是通常按照非法拘禁罪等定罪处罚。

二、为什么在2021年3月1日之前的行为也被定催收非法债务罪

最近有人咨询说为什么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实施的行为,也会按照本罪定罪处罚呢?

这里就要说一下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犯罪中有三种类型,第一是将相应的犯罪升格处理,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包括以往的行为也会按照犯罪处理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有犯罪行为专设新罪名,从而对相应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2021年3月1日之后的行为符合新增罪名的则按照新罪处理。2021年3月1日之前的行为仍旧依照原来的规定处理。

第二种就是将相应犯罪降格处理,比如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通常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则按照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但是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本罪规定的,则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即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情况就是将原本不认定为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典型的就是冒名顶替罪。因为之前的冒名顶替的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因为该类行为严重破坏了教育、公务员录用以及就业安置待遇等社会公平,突破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我们将前述基本的原则和新规定的类型进行说明之后,相信大家可以有所理解,这也就是为什么目前有了“虽然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实施的行为,但是却仍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注:针对的是未经审判的犯罪行为)。

三、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必要和必然性

实践中,将通过“软暴力”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广受诟病。因为不能认为行为人属于无事生非,毕竟存在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也是非法拘禁罪被诟病为“口袋罪”的原因。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之后,可以精准化打击犯罪,更进一步的打击行为人通过“软暴力”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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