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很多打工人奋斗了一年,发现还有年假未休完,那带薪年假和报酬是怎么计算?废话不多说,直接上干货。
一、【计算方式】
1、符合休假资格员工入职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2、符合休假资格员工离职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3、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剔除加班费后的日薪×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300%
4、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剔除加班费后的日薪×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200%
二、【重要说明】
员工带薪年休假资格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员工全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有关问题的请示》人社厅函(【2008】421号)规定,关于条例第三条中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如何理解。是指职工的全部工作经历(包括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还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工作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规定,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如何证明“累积工作时间”员工人事档案记载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劳动合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规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日薪计算标准员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包含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等)。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特别提示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已在相应月份按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需按照未休年休假时间另外支付200%的工资,而不是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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