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相较以往的法律规定有一些“新变化”,将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内容有哪些变化?7月7日,《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司法局相关人士及专业律师走进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民法典·继承编》中在遗产继承方面与此前的《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等有哪些变化等相关内容作出详细解答,并现场回答了读者提出的问题。
新增两种立遗嘱方式
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原《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而《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对不同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
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的增设主要源于时代的变化。《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那时电脑、打印机等电子设备非常稀少,普通人很少考虑以打印形式设立遗嘱。如今,电脑已经十分普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打印。所以,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
如何制作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
第一,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从撰写到打印出来并签字的过程;第二,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第三,打印遗嘱建议由立遗嘱人自行保存原件,可以把复印件交由见证人保存。
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在《继承法》规定的“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基础上,对形式要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录像”这一形式,录像遗嘱和录音遗嘱相比,多了立遗嘱的画面。这个画面可以包括立遗嘱的环境、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及面部神情等。
订立一份有效的录像遗嘱需要注意三点:
第一,遗嘱摄立过程需要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二,见证人和立遗嘱人要在录像当中记录自己的姓名、面貌和录制的时间;第三,录像遗嘱的载体无论是手机还是摄像机,一定要保存完好。
工作人员就遗产继承等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咨询。
新增“见证人”规定:
不是任何人都能做遗嘱见证人
为防止老年人订立遗嘱过程中的被迫无奈,《民法典》新增了“见证人”规定。订立遗嘱时,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形式,按照法律规定是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对见证人的资格,法律也有具体规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遗嘱见证人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本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显然是不可以做见证人的;存在精神障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不能做见证人。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切不可误解为单纯指遗嘱继承人,其他继承人也不可以做见证人。
设定“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给老年人一个反悔的机会
张大爷跟邻居聊天时说,大儿子向来孝顺,于是他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大儿子。可立下遗嘱后,大儿子对张大爷的态度急转直下。张大爷感叹道:“真后悔把房子给了他。”
遇到这种立遗嘱前和立遗嘱后判若两人的子女,老人该怎么办?《民法典》规定,可以让老人有一次修改遗嘱的机会,最大限度地保证立遗嘱人的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当出现多份有效遗嘱时,将以最新的遗嘱为有效遗嘱来执行。
连线实录
问:刘某生前主要由五位侄子赡养,去世后,他与前妻的女儿王某以生女的名义将五位堂兄弟(即刘某的五位侄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生前所留房屋由自己继承。请问王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成为《民法典·继承编》中最具辨识度的新变化,但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仅在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代位继承等情况下才能成为有效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刘某所留涉案房屋50%的份额可归王某继承所有,50%的份额由刘某的五位侄子继承所有。
问:我与保姆一起生活了十多年,她是否可以因为这段“事实婚姻”成为我的财产继承人?
答:我国法律已经不承认所谓的“事实婚姻”,保姆不是你的有效继承人。如果你与保姆之间确有感情,你又想以继承财产的方式感谢保姆这些年对你的照顾,你与保姆双方之间可以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由保姆负责你的生养死葬问题,那么在你百年之后,保姆就可以继承你的遗产了。
问:老人去世后,其名下的居住权房屋儿女能否继承?
答:《民法典》新增设了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现实中,有些老人在世时就想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子女,一方面可以让子女安心照顾其生老病死,另一方面又害怕子女在房屋过户之后对其不孝,让其居无定所。遇到这种情况,老人可以与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合同,约定老人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后,仍能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此房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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