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养老保险补充制度。
职业年金
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计发养老金,老保险制度从过去的“双轨制”并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涉及人数众多,牵扯的利益广泛。为了确保平稳过渡,国家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推出了职业年金制度。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职业年金既不是商业保险,也不是社会保险,而是一种建立在养老保险基础之上的补充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之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础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需缴纳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福利制度。
一、职业年金的缴纳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职业年金由所属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共同承担缴费,建立个人职业年金账户,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有一定的“亏损”风险,风险有个人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四部分构成,全部收入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比如,基本工资为5000元的基层公务员小明,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每个月会增加多少钱?
小明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每月计入金额=5000元*8%+5000元*4%=600元。此外,还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益也会全部计入个人职业年金账户。抛开其他收益不说,一年下来光个人职业年金账户进账600元*12=7200元,这个数额还是相当可观的。
二、职业年金的提取和转移
职业年金的全部费用会以“计虚账”的形式全部计入个人职业年金账户,但是个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金额的提取门槛是相当高的,只有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能提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这里重点解释一下退休之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根据国家的规定,不同年龄的退休人员对应的养老金计发月数是不一样的,退休人员的按月领取职业年金的计发月数与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样。
60岁退休的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个月,相应的职业年金的计发月数也是139个月;50岁退休的职业年金计发月数为195个月,一一对应。比如,小明60岁退休,职业年金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截至退休时小明职业年年滚存总额为30万元,那么他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是,按月领取职业年金,每月可领取的职业年金=30万÷139=2158.27元;第二种方式是将这30万元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根据保险产品约定的方式领取收益或养老险。这两种方式只能选一个,只有一次选择的机会,选中之后就不能反悔和修改。
三、工作调动或辞职之后职业年金怎么处理?
辞职之后,职业年金不能提前支取,但是可以转移。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去管理职业年金的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之后就可以在新单位继续缴纳职业年金了。
如果是工作人员辞职、失业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比如,参加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为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制度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标识保留账户,继续管理运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最后要说明的是,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是可以相互转移合并的。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的职业年金,退休后有按照既定的计发月数固定数额按月领取或一次性购买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两种方式,选择按月领取的人数更多,发完为止,去世之前还没领完的可以由亲属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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