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是不给缴纳社保的,大多数劳动者认为试用期不缴纳社保也属于正常,那么,试用期该不该给员工缴纳社保呢?今天,我们一起聊聊这个话题。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一个案例。2020年9月,某公司录用丁某至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2020年12月,丁某因身体不适就医,发现自己的医保卡不能正常使用,遂于次日到公司人事部询问。公司人事部拿出一份有丁某签字的《员工手册》,向丁某解释称,《员工手册》已写明,由于试用期内双方劳动关系尚不稳定,某公司不为此期间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员工转正后开始正式缴纳。而且,因丁某在公司从事技术岗位,必须经过试用才能判断他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工作量和成本。
丁某表示不能接受该条款。双方就此事未能达成一致,丁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在仲裁处理过程中,某公司坚持认为,公司在丁某入职时已通过要求其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的方式,告知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其中内容属于双方达成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丁某以试用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等同于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丁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某公司应自丁某入职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并缴纳社保费。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以上述内容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已向劳动者公示等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均属无效条款。
本案中,公司《员工手册》中的条款显然与我国法律相悖,丁某要求某公司补缴其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无不妥,其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某公司应予以支付。–转载于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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