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大概了解下高利贷的基本定义: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利率通常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协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贷行为。
高利贷通用的贷款利息计算方式:高利贷利息=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比如月利4分的高利贷,借款金额100万元,1个月利息则为1000000*4%*1=40000元。民间借贷方式通常分为羊羔息,坐地抽,驴打滚等(后期有需要了解的,再一一介绍)。
2021年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大白学学习整理了3个重点,对准备借钱或者背负高利贷的朋友提供帮助,可以省去不必要的利息,还不必要的钱。
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举个例子:张三向借款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20%的利息,期限已满,张三只想支付本金100万元,不愿支付利息20万元。借款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追讨该20万元利息(利息≤24%的年利率,受法律保护)。
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举个例子:李四向借款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40%的利息,到期后,李四偿还了本金100万元,支付了利息40万元,共140万元。后来经过朋友张三提醒后发现属于高利贷,李四向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借款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返还超出的4%的利息,共4万元(利息>36%的年利率,属于高利放贷)。
敲下小白板,随意了点,将就看下。
③重中之重来了,那么有的人会问24%与36%中间的年利率该如何处理呢?举个例子:王五向借款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35%的利息,到期后,王五偿还了本金100万元,支付了利息35万元,后来经朋友李四提醒认为属于高利贷,向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借款公司返回超出11%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重点:如果王五支付了35%年利率的利息,不能要求返回(因为利息不>36%的年利率,不算高利贷);如果王五没有支付该35%年利率的利息,可以只支付法律规定24%年利率的利息,不用支付多出11%年利率的利息了(因为利息>24%的年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再补充下民法典的知识,民法典新规定: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大白学也希望大家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擦亮双眼,不受“放款快、无需审核、低利率”等不合法规的贷款诱惑,到合理的金融机构合法贷款,拒绝高利贷,敲响警钟,保障民间借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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