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供养亲属的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符合申请抚恤金的亲属范围: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供养亲属的范围的亲属,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的遗腹子女是否属于供养亲属?
一般说来,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法律对于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采取特别规定,胎儿即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规定,工亡职工的子女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因此,工亡职工的遗腹子女应当列为供养亲属。
五、工亡男职工的岳父母或工亡女职工的公婆是否属于供养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而岳父母或公婆,与工亡职工仅是姻亲,不属于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之列。
因此,工亡男职工的岳父母或工亡女职工的公婆不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六、工亡职工有成年兄弟姐妹,在计算供养父母抚恤金时,是否需要分摊?
分摊计算的概念主要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但是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工伤保险条例》上述规定中,并未作出任何分摊计算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工亡职工即有成年兄弟姐妹,在计算供养父母抚恤金时,也无需分摊计算。
七、如用人单位与工亡职工家属协商,一次性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年限如何确定?
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情形下,工亡职工家属通常均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但《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了支付标准,并未明确计算年限。
对于供养亲属中未成年人的抚恤金计算并无太大争议,一般计算到十八周岁。但供养亲属中父母的一次性抚恤金计算争议较多。实务中,通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计算,即被扶养人(相当于工亡供养亲属中父母)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其工亡时父尚不年满60周岁或母尚不年满55周岁,是否可以待其父母年满60周岁或55周岁时再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但上述规定存在一定漏洞,没有明确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确定时点。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职工工亡时父尚不年满60周岁或母尚不年满55周岁,但只要若干年后符合上述年龄标准的,仍可以享受抚恤金。
对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因此,我们认为职工工亡时父尚不年满60周岁或母尚不年满55周岁,不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即便后续其年龄达到标准了,也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职工工亡,其父母已经享受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还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立法目的和原则,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才可以享受抚恤金。我们认为职工父母已经享受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形,职工工亡的应当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过实务中,如工亡职工父母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抚恤金标准,一般采取补差原则处理,即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本人工资是指事故发生前12个月实发平均工资还是工伤保险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为工亡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时,本人工资一般参照事故发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相关问题回复
一、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因工死亡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答:凡根据《工伤条例》首先认定为工伤后死完的就属于因工死亡。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工伤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要计算多长时间?
答:工伤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死者生前供养的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亲属,按照死者生前工资标准支付,此费用按月支付。对于该费用的终止时间,应理解为支付到被供养人有生活来源或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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