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片争议声中,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在温州办结。
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情况。案件中,债务人蔡某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因不具备清偿能力,蔡某欠下的214万余元债务只需要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即可。
现实中确实有很多人还不起债务,个人信用也因此受到损伤,生活、工作陷入泥潭,人生积重难返。对于这类人,即便不让他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破产,也还不起债务。所以,社会上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护“诚信而不幸”者的呼声一直存在。
今年7月份,发改委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当时,已有消息说个人破产制度要在下半年试点进行。
果不其然,时隔仅一个月,在8月份,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出台后不久,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即在温州办结。
在温州这个意见出台之前,对于个人破产怎么实施,并没有一个官方的说法。很多人担心,国内信用体系尚未搭建完毕,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亦未臻于成熟,过早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恐会助长当下的“逃废债”之风,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从温州出台的意见来看,债务人想要借助个人破产来逃避债务似乎并不是一件易事。不妨看看意见是怎么规定的。
1、个人破产适用范围
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意见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一)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对该企业法人负保证责任的自然人;
(二)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而承担清偿责任的自然人;
(三)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自然人经营者;
(四)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
(五)其他自愿提出还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自然人。
2、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多项条件
(一)在温州市辖区外没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线给付义务的在执、在诉、仲裁、公证债权案件,但温州市辖区外案件的债权人自愿参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除外;
(二)债务清理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已经进行了全面如实的财产申报;
(三)债务清理申请人配偶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包括视情对其一定年限的银行流水进行调查;债务清理申请人的成年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在必要时可同意配合财产调查;
(四)书面承诺不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申请人存在隐瞒、欺诈行为怎么办?
根据意见的规定,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人权利和信用恢复之前,发现其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或者严重违反行为限制令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可以依职权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发现其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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